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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收取补考重修费用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昨天下发通知,规范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不得收取补考费重修费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的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包括“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押金、保证金,以及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的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独立学院的学费、住宿费可按成本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学分制收费不得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学分制收费按专业类型,在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对修读第二学位以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所选专业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限定代办费项目

  收取的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制统一代办。

  代办费应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结清。

  公办高等学校应确保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得低于20%的资金,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此外,各学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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