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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检查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2日  浏览次数:   来源:黄冈市教育局

文章摘要: 黄冈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学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黄教社函〔2005〕2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启用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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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办学校检查通知

黄冈市教育局关于开展
民办学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黄教社函〔2005〕2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启用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教发[2005]3号文件)精神和我市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规定,市教育局决定在今年11月份,组织进行一次民办学校专项工作检查。通过专项工作检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迎接省教育厅民办学校工作检查,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对市、县(市、区)教育局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筹设进展情况检查。
2.对缓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进行整改情况检查。
二、检查办法
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民办学校资格审批权限自查,市教育局检查,省教育厅结合换证工作抽查。
1.县、市、区自检。
凡是市、县(市、区)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和缓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按照《黄冈市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标准》(黄教办[2005]22号文件)进行自查。
被检筹设的民办学校,在自查的基础上,上交民办学校年度筹设报告;缓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上交整改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整改进展情况和1年内达标的措施和作法。被检学校不交自查报告的,视同弃权,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县市区于11月20日以前完成自检。
2.市教育局组织检查。
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民办教育专家组,通过听、看、查、访、评等方法开展检查活动。各县市区作好关于筹设进展情况和缓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整改情况的工作汇报和现场准备。市教育局组织专项检查工作11月底前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检查结果
对于这次检查结果,我们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条例和鄂教发[2005]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精神进行处理:
1.筹设学校。
⑴对符合审批标准的筹设学校,通知评估,评估合格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⑵达到年度筹设目标的,允许按原定时限继续筹设,限期接受评估;
⑶对未达到年度筹设目标的,书面告知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⑷对完全没有筹设行动并已超过筹设期限的,依法取消其筹设资格,主管部门收回印章和筹设批准书;或者重新筹设,重新筹设期间并不准招生。
2.缓换《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
⑴对整改到位,并达到换证要求的民办学校,同意其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⑵对整改不力未或整改后仍未达到换证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
⑶对完全没有整改行动的,按规定依法停止办学,主管部门收回印章和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协助主管机关做好善后事宜。

附件:《黄冈市接受专项检查学校名单》

2005年10月26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单位和领导。

作者:邱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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