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教备[2008]3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小学教学
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保障仪器设备质量,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局制订了《黄冈市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黄冈市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技术装备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湖北省教育技术装备处、市教育局有关科室、各县市
区教育技术装备办(科、站)
黄冈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30份
黄冈市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保障仪器设备质量,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使用事业收入采购教学仪器、设备的学校(单位)。
第三条 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受同级教育局委托,承担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笫四条 从事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教学仪器设备技术标准,努力为学校谋求“优质产品、优惠价格、优良服务”的教学设备。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五条 教育技术装备部门集中采购的教学仪器包括:
(一)列入教育部颁布的《中学物理、化学、生物、数学、地理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教学仪器、试剂、学具。
(二)学校实验室成套设备,课桌椅、黑板等。
(三)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
(四)学校体育、音乐、美术、劳技、电教器材和设备。
上述教学仪器、设备中,如列入同级政府采购部门《采购目录》,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同级政府采购部门协商解决。学校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如电池、导线、灯泡,电脑耗材及一般性软件等,由学校自行采购。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学校每学年初(或每学期)按照教育教学需要,编制教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报同级教育技术装备部门。
第七条 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应对照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结合学校的办学规模、教育教学需要,对学校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技术含量高、投资大的项目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教育局领导批准后核定年度(或学期)教学仪器采购计划。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标、邀请竞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九条 招标采购,应在有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邀请招标采购,要向三家以上具有资格认证的生产、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按规定程序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招标不成或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等情况。一般应邀请三家以上有一定资质的供应商,就教学仪器和设备的质量、功能、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谈判后,择优采购。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价格较低、弹性不大和规格标准比较单一的仪器和设备。一般要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报价、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后,择优采购。
第十三条 无论哪种采购方式, 组织采购部门都要重视供应商的资质,坚持许可证制度,要把好许可、准入关。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经省级以上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推荐的供应商和省级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无论哪种采购方式,教育技术装备部门或学校都必须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由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师、技术人员联合进行验收,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表》。重要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应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教育技术装备部门要建立健全反映采购过程的档案资料,加强仪器设备质量管理、抽查和跟踪服务。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经费遵循"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仪器设备专项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应根据采购计划及时划拨给组织采购部门。
供应商凭《教学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表》或验收报告进行财务结算。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教育技术装备部门组织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同级教育局审计科(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擅自组织采购活动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质量低劣、资金浪费等问题将追究学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商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