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教关委[2009]10号
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档案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黄冈经济开发区教育办、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关工委: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黄冈市中小学幼儿园示范家长学校评估细则>和<黄冈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评估细则>的通知》(黄教政[2009]9号文件)中有关档案资料的要求,结合近几年家长学校档案工作实际,对原《关于家长学校档案建设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制定了《黄冈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档案建设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规定建设好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的档案。
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档案是家长学校工作过程和绩效的历史记载。建立和管理好家长学校档案,既是规范和指导家长学校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估的必要资料和重要依据。因此,各级教育系统关工委和家长学校都要重视档案建设工作,所有家长学校都要认真建立档案,创建示范家长学校则应按此规定建设好规范档案,接受评估检查。创建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也应按照此规定建设好档案,档案目录则依据《黄冈市家庭教育工作示范乡(镇)评估细则》的指标建立。
黄冈市教育局关工委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