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除经常性安全隐患自查外,应建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并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台帐。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隐患治理情况督查活动,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帐、学校安全隐患重点部位。督查后对各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不能按期整改的学校实行通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如发生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内(2小时以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漏报要追究第一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科室:法制安全科       咨询电话:881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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