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认定程序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学校制订创建计划,成立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制定迎评方案;对照《湖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整改,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撰写自评报告;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向市语委、市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评估认定报告、申请表、学校自评报告);市直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可直接向市语委、市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市语委、市教育局确定检查评估对象及时间,下发检查评估通知;组成评估组正式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达到合格的学校,授予“黄冈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市语委、市教育向省语委、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省语委、省教育厅根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由省语委、省教育厅向国家语委、教育部推荐申报。
  受理科室:语委办        咨询电话:881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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