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纪检监察案件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对涉及教育各级各类违纪违规材料和举报电话受理后,进行分类处理。对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审批意见,迅速制定初步核实方案;上报结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向分管领导呈报《立案呈批报告》,并附初步核实的相关材料;教育局召开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如确立,将立案决定告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调查、取证、分析案情、会审、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并写出违纪事实材料;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权限,由市教育局处分的由市教育局组成审理小组审理,由市纪委监察局处分的,移送市纪委监察局审理;经局党组会研究处理意见,下达处分决定书,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签收,如果本人有异议,组织复核或听证;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单位或回复举报人,予以结案;立卷归档。
  受理科室:监察室       咨询电话:881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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