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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文件-附件

发布时间:2003年07月17日  浏览次数:   来源:鄂教普[1999]018号

文章摘要: 湖北省电教教材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北省电教教材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教教材质量,防止伪劣与不健康的电教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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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教教材 管理

湖北省电教教材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北省电教教材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教教材质量,防止伪劣与不健康的电教教材进入学校,保证学校电化教学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电教教材主要指正式编制、出版、发行供我省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幼儿园(学前班)教学使用和学生自用的各种教育教学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投影片、幻灯片、唱片、视盘、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全省电教教材的编审统一归口省教委管理。电教教材的配备购置、质量管理、研究、制作等项目具体工作由湖北省电化教育馆负责实施。

第四条: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电教教材专业审查小组。该小组在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领导及其办公室指导下,负责电教教材的规划、审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计划编制在省内发行,属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的电教教材,须先将编制计划报送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电教教材专业审查小组,待省教材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编制。编制的电教教材经审定批准后方可进入发行渠道。

第六条:依据《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的规定,凡在省内发行的属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的教材,发行单位发行前须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电教教材专业审查小组提出审定申请,然后集中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审定,经审定合格后,凭审定合格证发行。申请应包括教材类别、使用对象,内容简介和技术指标等级等。

第七条;各级电教部门和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均不得征订和使用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去审定的电教教材,对不按要求办理的部门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学生自行使用的电教教材”一律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征订与摊派。

第八条:电教教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办法。

2、符合现行教学大纲要求和教育教学规律。

3、符合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有利于发展智力,有利于思想品德教育。

4、符合各类电教教材技术标准,能充分发挥电教媒体的功能,体现电教媒体的特点。

第九条:为保护电教教材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电教教材的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准翻录、倒卖电教教材,违者技有关法规给子处罚。

第十条:各中小学购置电教教材所需经费,按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为保证质量、防止未经国家和我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劣质电教教材进入学校,各学校一定要根据省教委下达的电教教材配备标准,按照{湖北省电教教材配备目录》,通过省、市(州)、县电教教材资料代购点统一订购。

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电教馆负责电教教材成本费的管理,同时负责本地区订购和使用的各类电教教材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以往文件中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相关条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臼起实行。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

作者:y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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