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有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1、课本费收费标准为: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
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二、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允许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
(二)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但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育书相关的学习资源。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凡未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四、中小学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学校必须免费为学生提供开水,为学生提供饭菜按成本定价,不得盈利或结余。有关服务性收费,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交纳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
五、高中收费政策
(一)公办高中收费
计划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示范高中和市(州)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
择校生的学费标准为:省级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7万元(即每生每学期4500元)、市(州)级示范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2.1万元(即每生每学期3500元)、一般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即每生每学期2500元)。上述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限额标准,任何地方和学校不得突破。择校生按此规定缴纳学费后,学校不得再加收学费。学费由学校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复的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中收费
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复的标准执行。
六、幼儿园收费政策按照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