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办)、市直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学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1号,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幼儿园办园水平开展普评定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办园水平定级评估,使幼儿园教育达到“规范管理,改善条件,优质服务,提升质量,办出特色”的目的,为我市幼儿教育的可持久发展打好基础。
二、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为《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实行“一个标准,分级评估”。
三、评估程序
1、考察指导。考察指导是促进各级幼儿园提高综合办园水平的重要手段。前期的考察指导,重点是对幼儿园进行分类指导。考察结果基本符合评估条件的,可进行正式评估;考察结果不符合条件的,暂缓评估。
2、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并填报《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申报表》(见附件1)和《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分表》(见附件2),同时附上自评报告,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民办幼儿园的等级评定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07]16号)要求,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认定、核发《办园许可证》后,再进行等级评估。
3、评估认定。申报三级、二级、一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办)评估认定,评估时间自行确定;申报市、州级示范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评估认定,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4、评估复查。各级幼儿园的等级评估,都要由原评估认定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市级示范幼儿园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亮“黄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幼儿园”称号。
四、评估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申请定级评估的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做好自评和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评估工作组织单位要成立评估组,并拟定评估方案,于评估前20天以内通知到位被评估单位。
2、对照标准采集评估信息。评估组要听取幼儿园的自评报告;察看园舍和设施设备;观看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调查、访问幼儿园教职员工、家长及社会人士;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
3、严格评估过程。评估工作应按照评估指标要求分组进行评估。每个指标组按照标准提出评估意见并给予分值评定;评估组全体成员进行综合分析、综合评议后,向幼儿园反馈评估意见;最后按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意见发文认定等级。
4、2011年上半年完成市级示范幼儿园的评估和复评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申报市级示范幼儿园和市级示范幼儿园复评的幼儿园名单于3月底前报市教育局。
5、各县市区教育局今年年底前要完成所属幼儿园的评估定级工作,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附件:
1、《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申报表》
2、《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分表》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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